勞動部說明《勞基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規定相關議題

重要公告 發布日期:2025年9月15日

主旨:函轉勞動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及違約金返還事項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6月5日勞動協2字第1150141814號函辦理。

二、經查勞動基準法(下同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對雇主未對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該項培訓費用,或未提供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從客觀角度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依法屬無效。

三、次查雇主為避免人事緊俏變動,實務上常與勞工約定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為保障未約定之服務年限而提前離職,即應返還訓練費用、留任獎金或違約諸費等。惟勞基法第15條之1已明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原則,為避免雇主濫用而衍生爭議,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條款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如屬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之法定訓練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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